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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拍卖:须以目的正当支持行为正当
发布时间: 2011-07-25 09:10:37 被阅览数: 1593 次 来源: 新安晚报

      拍卖吉祥车牌,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对于车牌拍卖行为的盖棺定论迄今尚未形成,有人毁之有人誉之。车牌拍卖是否正当,关键要看目的是否正当、钱用在何处。是故,阜阳和六安的那笔“救命钱”需要尽快动起来,顺畅地用到交通事故受害者身上。
  7月16日,阜阳历史上最贵的车牌诞生,“皖K88888”拍出102.8万元。近年来,“天价车牌”常常出现,但并非每个人都知道,拍卖所得的钱款须纳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过几年的积累,这笔“救命钱”数量不小,却一直在“睡大觉”。

  车牌有偿选号,不是新鲜事儿,湖南、浙江、广东等地也进行过吉祥车牌的拍卖。但是,对于车牌拍卖的盖棺定论迄今尚未形成,毁誉参半几乎伴随着整个发展过程,反对者认为于情尚可,于法无据;支持者认为既然是公共产品,就可拍卖,关键看钱的最终去处。
  细较之下,我是赞成拍卖的。一方面,各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捉襟见肘,如何多方筹集资金,让“特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是公共服务绕不开的话题。另一方面,富裕阶层通过车牌号拍卖,在满足心理需求的同时,为具有公共属性的“救助基金”注入资金,也善莫大焉。
  其实,在香港也有拍卖车牌的政府行为。如2008年2月,香港特区组织拍卖了38个车牌,其中一个车牌拍出1650万港元的天价。但香港人对车牌拍卖并不反感,因为拍卖所得在扣除开支后,全部拨入政府奖券基金作慈善用途。宏观来看,这确实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正如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所指出的:将拍卖车牌所得用于救助基金,这种目的的正当性使拍卖行为也具备了正当性,它对于法律是无损害的。即便吉祥车牌是公共资源,但毕竟是所有车牌中极少的一部分,大多数人失去获得吉祥车牌机会的同时,换来了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这一更大的利益。
  但是,在肯定车牌拍卖的同时,必须澄清一个前提:拍卖所得必须全额透明地用到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上,也就是余凌云教授所说的目的的正当性支持行为的正当性——如今这笔资金长年闲置,无疑让拍卖行为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甚至还令人怀疑,政府部门在扩大财政非税收入上非常积极,而在“用之于民”上相当迟钝。
  关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早在2010年1月就正式施行了,该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费用、基金管理、法律责任等等,都作了详尽规定。这应该是各地出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法的依据,也是落实和执行救助基金使命的命令。
  所以,期待阜阳和六安的那笔“救命钱”尽快动起来,顺畅地用到交通事故受害者身上。于法理而言,这也是车牌拍卖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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