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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师主持文物拍卖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02 10:24:35 被阅览数: 1276 次 来源:

中拍协[2011]36号
各位国家注册拍卖师:
  近日,我会接到举报,反映个别单位在文物拍卖活动中有超范围经营或利用异地拍卖或联合拍卖等办法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迹象。为了规范我国文物拍卖经营行为,保证文物拍卖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会特发此通知,要求主持文物拍卖活动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做到:
  第一,查看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拍卖经营许可证》和《文物拍卖许可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法拍卖资质。
  第二,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企业自身文物拍卖资质范围。(目前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资质范围分为第二、三类和第一、二、三类两种等级。第一类文物是指陶瓷、玉器、石器、金属器等;第二类文物是指书画、古籍、邮品、手稿、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文物是指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属联合拍卖的,联合企业均必须具备文物拍卖资质。其文物拍卖资质范围不同的,按照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文物拍卖标的范围。
  第三,查看企业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和其对拍卖标的的审核批复,注意核实上拍文物拍卖标的是否全都经过了批准。
  第四,查看拍卖标的是否明显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主持拍卖会。
  中拍协将加大对文物拍卖活动的监督,如发现拍卖师有违反以上注意事项和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师进行严格处理,并就企业违法违规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如有不详,请咨询中拍协秘书处。
  联 系 人:赵 勇、余锦生
  联系电话:010-68391818、68391817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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