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法院正在实行一套新的执行措施:在委托拍卖过程,和标的物有关的各种费用由买主承担,申请执行人在拍卖执行后就可以拿到拍卖款。 据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刘跃南介绍,在之前的拍卖执行中,法院收到拍卖款后,还要计算相关拍卖需要支付的税款、规费、手续费等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但由于这些费用的计算都是由其他行政部门来管理,法院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往往“收多少有数,要扣多少没底”,又担心拍卖款发下去,届时不够缴纳相关费用。最终拍卖款早早到了法院,却到不了申请人手中。 以前的这些做法,把拍卖后的后期工作都揽在法院自己身上,延后了拍卖款的发放。增加了自己的负担不说,当事人也不满意。现在这种办法,等于把本属于市场的成本和风险还回给市场,使拍卖的后期工作不至于湮没在费用计算、支付方式等琐碎事务中,而且使各个方面的当事人都满意。 据悉,新举措经进一步完善后,将在两级法院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