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纠纷 某区街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已经终止经营企业(简称A企业)所占用的房产及部分机器设备,经资产评估总值为22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拍卖底价定为200万元.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拍卖须知》
要求竞买人交纳20万元拍卖保证金,如竞买不成功当场退还,竞买成功则转为拍卖标的定金,冲抵成交价款。竞买人李某最终以210万元竞得,但是到付款期限时,李某却伙同A企业的一个债权人黄某,以资产拍卖没有通知黄某且成交价低于评估价为由,声称此次拍卖无效,并要求退还2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
【专家意见】
此次拍卖成交价虽然低于评估价,但并不能导致拍卖无效,因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可在评估价格下浮不超过10%的范围以内确定,上述集体资产拍卖成交价210万元符合这一规定,且成交价超过了拍卖底价,拍卖成交就有效。
债权人不到场,不应当影响成交结果。拍卖公司也没有义务通知人到场,因为拍卖公司已经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债权人若希望参与竞买,可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且不享有超过其他竞买人的特权。
拍卖公司不能退还李某20万元保证金。李某以210万元竞得拍卖标的后,买卖关系当场确立,李某已依法成为拍卖标的的受买人,李某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公司不但不予退还李某的20万元保证金,还应向李某追索其应承担的拍卖中本人和委托人向拍卖公司交纳的拍卖佣金差额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