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计税依据及税率
通知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凭合法有效凭证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的扣缴方式
通知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