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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拍卖  大有可为
发布时间: 2007-01-15 14:38:39 被阅览数: 1254 次 来源: 广东拍协网

     拍卖市场的竞争到今日又岂是“激烈”二字了得,生存的压力促使拍卖机构不得不努力在拍卖资源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拍品也从公安、海关、工商的罚没物资,到法院、资产公司的房地产、无形资产,到民品,书画艺术品,从动产到不动产再到无形资产,越来越丰富多彩,而近年来债权的拍卖也越来越红火。鉴于资产公司极大的债权资源持有量,笔者认为债权拍卖,将大有可为。但因债权的特殊性,拍卖操作也有其值得注意的地方。
                     典型案例
  数月前,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笔者所在的拍卖公司拍卖一宗其拥有的佛山某实业总公司的债权1笔,债权本息合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本金1600万元,利息1400万元。债权资料仅有一份10年前的xx银行xx支行的《人民币借款合同》、《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xx银行xx支行与该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资料显示:该项人民币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为无抵押贷款,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为借款人的全资子公司。《人民币借款合同》、《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均未经公证。同时,委托人表示,在《债权转让协议》签定后,xx银行xx支行已就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对该标的拥有处分权。
  接受委托后,我们从多个途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情况进行了了解,结果显示佛山某实业总公司(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早已负债累累,多年未正常经营,其现有办公场所及公司全部资产均已另行抵押、并被法院查封、处置;
鉴此,我们认为:
  1. 本宗全无任何抵押物的债权通过正常途径的实现几率几乎为零;
  2. 该标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然有成交的可能,成交前提可能在于:
  ①标的拥有极吸引的拍卖价格,吸引有赌博心态的投资者;
  ②原债务人或与原债务人、债权人有关联、了解内情者,通过竞买,成为新债权人,通 过其他非正常途径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
  ③原债务人或其上级、关联单位以低价拍得标的达到剥离大笔债务的目的。
  通过分析,我们基本确定了拍卖操作的方向:一方面与委托人沟通,争取较为吸引的拍卖价格,如果委托人确定的底价过高,就争取以较低的起拍价吸引尽量多的竞买人,考虑到委托人对该标的的情况也有相当的了解并表示出对该债权实现的悲观情绪,我们认为确定吸引的拍卖价格这关键的一步是可以通过沟通与委托人达成共识的;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公告力度、适当延长公告时间、以3类目标竞买人为圆心加大招商力度,尽量寻找较多的竞买人,形成竞争态势,争取较好的拍卖成交额;同时,严格操作程序,做好瑕疵告知工作;其次,避免单标的专场拍卖,以期防止竞买人恶意串通。  
  确定了操作方向后,我们进入了该债权拍卖的实际操作程序,一切均按照我们的既定方针有条不紊的展开。
  专家支招
  鉴于债权拍卖的特殊性,在操作中我们着重注意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抗辩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因此,法律要求转让权利时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原合同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原合同的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转让而消灭,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产生。相反,原合同的债权人未履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的,该权利转让行为对于原债务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就无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原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具有抗辩权。
   债权转让通知功能在于合理平衡债权自由转让与债务人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发挥一种公示对抗的作用以兼顾债权交易的自由价值和安全价值。其效力具体表现为:首先,“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实;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最后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所以,切不可小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此是债权转让协议价值实现的关键。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拍卖前后我们均对“履行权利转让通知”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1. 在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时我们即书面提请委托人就债权即将通过拍卖方式转让事宜知会债务人,本案中委托人则明确已向债务人送达书面通知,债务人亦已以书面函件方式确认知悉,并向我们出示了相关书证。
  2. 拍卖成交、买受人交齐全款后,我们亦专函提前委托人再次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债权已转让通知,并对其明确债权受让人的具体情况。
债权人就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口头、书面、公证通知、公告等方式均应可采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口头通知在发生纠纷时对债务人的诚信度依赖太大且举证困难,笔者认为应尽量不予采用。
  二、拍卖的程序
  1. 拍卖委托:
  债权的拍卖程序与一般的拍卖大同小异,但因其拍卖的标的为财产权利,
尤其对于没有抵押物的债权,通俗的说,只是一个“证据链”,故在拍卖委托时应对构成债权的有关凭证、法律文书、文件资料等进行必要的审查,明晰相关的瑕疵,才能对债权标的有充分透彻的了解。当然,如前所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就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落实也是必须注意的。
  2. 公告与展示:
  鉴于并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拍卖的公告时间有特殊规定,债权拍卖的公告时间仍从《拍卖法》规定,只需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但在此案中,为加大招商,同时强化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力度,我们与委托人一致选择将首次拍卖公告时间定在拍卖日30日前,将公告期延长至30日,同时在省级报纸、佛山当地报纸、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拍卖公告,尽可能利用媒体扩大竞买人范围,当然,我们也不放过通过公司客户网络对潜在客户的挖掘。
  
  债权标的的展示即是对债权文件复印件的展示,只需注意展示资料的完整性即可。同时,在展示及接待客户的过程中,我们征得委托人同意,以较吸引的参考价格进行了推广,而对标的的保留价我们则决不泄漏。
  3. 拍卖会
  由于我们确定了正确的拍卖操作方向,拍卖会时共有五家竞买人按规定缴交了该标的的竞买保证金参加竞买。当天的拍卖会上同时有数个标的同场拍卖,竞买人济济一堂,本债权标的排在第一位,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我们以相对吸引的价格起拍,竞买人因并不了解该标的的其他竞买人和保留价情况,无法串通,纷纷举牌应价,场上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态势,最终标的以超出保留价105%的价格成功拍卖成交。
  4. 成交与交接  
  标的拍卖成交、买受人交齐全款后,我们一方面专函提请委托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另一方面督促委托人向买受人移交全部债权资料文件原件。在移交的过程中,为慎重起见,委托人及律师、拍卖人、买受人及律师几方到场,按清单一份份资料原件交接确认。
  三、债权的瑕疵问题
  债权的瑕疵主要是指构成债权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瑕疵,如欠缺债权文件导致证据链不完整、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明确(存在没有履行、部分履行、延迟履行等多种情况)、超过诉讼时效、保证合同有效的文件缺失或失效、超过保证期间、抵押/质押未办理相应登记、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等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拍卖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详尽了解标的瑕疵,但如条件不允许,亦可直接按现状拍卖,只是务必在拍卖过程中善用免责条款。对本案债权,我们就在《拍卖资料》之《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中多次着重明确:“提请竞买人注意,本公司按现状拍卖,对标的真伪、品质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竞买人一旦举牌应价即视作认可标的现状”、“标的现有债权资料为…。我司对所展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债权取得及实现的一切风险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宗连委托人都觉得没有信心的债权标的,经过运作,以令人惊喜的价格顺利拍卖成交了。债权拍卖之拍卖操作的难度和成本低于相当多的传统标的,且看看目前的市场状况,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市场均有相当大的潜力,笔者不得不说,只要用心运作,债权拍卖,实在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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