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想不到!在众多的房产拍卖当中,这次的遭遇也是绝无仅有的。”日前,浙江皓翰拍卖有限公司(下称皓翰拍卖)诉临安农村信用联社(下称农信社)拍卖纠纷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皓翰拍卖代理律师蒋浩称。
事实上,从2004年“接手”临安农信社的拍卖标的起,皓翰拍卖就一直受到了标的物“身份”之扰。
标的物“身份不明”
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繁华地段的华源大厦,由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始建于1997年。此后因无力偿还拖欠信用联社的贷款,在大厦未竣工的前提下做出房产证后抵偿给了信用联社。
考虑到能被投资者看好,皓翰拍卖在2004年的4月底计划介入该标的拍卖。由于对方仅给出一天的思考时间,皓翰拍卖在当天就交纳了200万元作为保证金。不过,在此之后,皓翰拍卖一直没和对方签订正式的拍卖合同,未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标的物存在问题,不能进行拍卖。就是拍了,买家也要最终找回原来单位索要说法,还是会产生很多问题。”蒋浩介绍,当时介入该标的物的拍卖时,对方并未将实情告知拍卖公司。而该情况对于房产拍卖来说,至关重要。
“因为该大厦从未进行过竣工验收,包括消防验收、质检等相关程序都不齐全,等于拿不到身份证的建筑物,按法律规定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蒋浩说。此外,该大厦还另有八套住宅尚属他人所有,并有部分房屋被民工占据。
在此情况下,皓翰拍卖要求对方归还当时交纳的2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到判决生效日为止的相关利息。
未验收却有产权证
事情至此看起来似乎很明了,一个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跑出来”要卖给市场,拍卖公司在对方未告知情况下欣然接手,结果发现其中存在重大问题。对于退钱一说,拍卖公司理由十足。
不过,从双方漫长的交涉过程看,里面原因显然没这么简单。而关键之处在于:该房产虽未经竣工验收,却有自己的房产证。按蒋浩的话说,就是未经过身份验证,却领取了身份证。这成为皓翰拍卖“陷”进去的根本原因。
“按照法律规定,验收在前,办房产证在后。当时他们说可以补办的,但事后证明并非如此,他们隐瞒了事实。”皓翰拍卖的业务人员对于这一问题,也说出了自己的无奈。他称,保证金交纳后,从其他渠道获悉,临安市政府已明确答复该大厦竣工验收不能办理。
对于这一问题,临安农信社代理律师还是坚持,房屋竣工验收是否完成,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在承担罚款责任后,是可以事后补办的,只是一个钱和时间的问题,因此拍卖的法律障碍实际已经扫清。
为此,临安农信社还专门请了上海一家房屋监测公司对此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房屋安全性没有问题。
但对于对方的这些努力,蒋浩认为意义不大。他表示:一、竣工验收为什么迟迟不能办出,中间必定有自己的原因,因为当时建楼的很多文件目前已经找不到;二、请一家中介进行的鉴定,并不能代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两者不同质;三、虽有房产证,但竣工验收仍跨不过去,以后的装修、防火检测等,都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
200万元是否应归还
实际上,庭审一开始,双方就对是否形成“合同关系”分歧极大。而此间,皓翰拍卖所交纳的200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至关重要。
皓翰拍卖认为,他们没有和对方签订过委托合同,而这点在标的物起拍前即要完成的,没签即代表了没形成正式的委托拍卖。据介绍,按照相关规定,拍卖公司在交纳完200万元后,还要向委托方交300万元。
对此,蒋浩认为,双方仅仅是签订了“预约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预约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因此这200万元是立约定金。不能形成正式拍卖合同,按法应当归还。
临安农信社的看法则完全不同。他们认为拍卖规则已经表明,双方间形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都已经完备,双方的拍卖合同显然已经成立。而200万元是履约的保证金,而非立约的定金。而此后300万元是否交纳,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司法建议能否帮忙
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竣工的房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和《消防法》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华源大厦显然“倒”了过来。被告虽已取得华源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却未经竣工验收。
为此,皓翰拍卖代理律师开始恳请法庭行使司法建议权,发函给有关部门,重新对华源大厦取得房屋产权证是否存在问题进行确认。
据介绍,司法建议制度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但在实践中应用并不普遍。一般法院一年也碰不到一次。专家介绍,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法院处理,并对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但法庭会不会制作司法建议书,尚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