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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拍卖中采用密封式拍卖方式的复函

××拍卖行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强制拍卖中采用密封式拍卖方式是否合法有效的咨询函》收悉。函中反映的关于密封式拍卖的合法性问题具有代表性、普遍性。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曾经就类似问题专门为相关企业复函,阐述了我们的意见。针对你公司提出问题及相关资料,我们再次邀请国内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请示中提到的密封式拍卖,实际上是“投标式拍卖”结合使用递增应价的一种拍卖形式,我们称之为“密封递价式拍卖”。这种拍卖方式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拍卖方式。这种拍卖是指在拍卖中,竞买人将应价写在事先准备好的应价单上,投入拍卖人指定的报价箱中,待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后,拍卖师在公证人或者监拍人的见证下,将报价箱打开,取出应价单,确认最高应价,产生买受人(出现出价相同的情况则按时间顺序确定)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一种拍卖方式。
    密封递价式拍卖还可以分为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两种形式,一次报价表示每个竞买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多次报价则每个竞买人可以具有多次报价的机会,在每次报价后将报价的结果加以公布,由竞买人决定是否继续报价,直至产生最高应价。在拍卖中采用何种方式,可根据拍卖标的的属性和现场情况加以确定,同时将所采用的方式向所有竞买人明确告知,使竞买人能够掌握和运用。
    二、密封递价式拍卖不同于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中要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拍卖则是在拍卖现场,由拍卖师根据最高价标准(出价相同的则按出价的时间顺序)确认买受人。是评标确定中标人,还是现场最高应价确定买受人,是拍卖区别于投标的最明显的特征。
    三、《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公开竞价是拍卖的主要特征,其包含公开和竞价两方面意思。这里,竞价是指拍卖应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公开则主要指向程序公开。在拍卖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委托人对保留价、竞买人对应价和买受价、委托人及买受人对自己的身份有保密要求以及债权转让过程中价格不宜公开等情况,拍卖人应当按照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并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的规定,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拍卖法》相关条款规定说明,拍卖中的公开是相对公开而非绝对公开。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密封递价式拍卖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在拍卖前,对全体竞买人做好宣传和介绍,并可请监管部门或者公证人员进行监督。
    四、你公司此次密封递价式拍卖是经过竞买人同意的。你公司拍卖规则第三条明确了“可以视现场情况采用密封式拍卖方式”,该规则已经所有竞买人签名认可,竞买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表明竞买人是同意采用密封递价式拍卖的。所以你公司采用密封递价式拍卖也没有违反与竞买人的任何合同约定,其竞买结果应为各竞买人接受。
    五、近年来,拍卖场上时常出现竞买人串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打破少数竞买人的恶意串通,有效保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少拍卖人在进行紧缺物资拍卖时采用了密封递价式拍卖。采用这种拍卖方式,在防止竞买人恶意串通、维护委托人利益、最大限度保障拍卖会的公开、公平、公正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当前,在我国拍卖实践中,密封递价式拍卖作为行之有效的拍卖方式之一,已经被各地拍卖公司普遍采用。
    六、采用何种具体的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是拍卖企业根据需要采用的技术措施,不属于我国拍卖法律、法规规范的范畴。随着我国拍卖事业的不断发展,拍卖技巧及拍卖方式也不断发展,从最初由拍卖师叫价为主的方式,已经发展到包括“投标式拍卖”、“密封递价式拍卖”,“集约式拍卖”和“电子报价式拍卖”等多种形式。这些拍卖形式都是经过市场实践后,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性措施。拍卖形式的多样性,是我国拍卖业界不断努力探索的结果,拍卖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何种拍卖方式。
    综上所述,密封递价式拍卖完全符合《拍卖法》规定的公开竞价原则,是合法有效的拍卖方式。你公司在拍卖中主体合格,程序合法,拍卖结果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建议你公司将我们的复函呈送给相关法院,相信一定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请你们将本案的进展情况随时反馈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我们将随时关注此事的进展。
    专此,复函。


                                                   2008年4月3日


附:
                      关于强制拍卖中采用密封式拍卖方式
                            是否合法有效的咨询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注册拍卖师考试教材相关规定也确认了密封式拍卖方式,在拍卖会上采用密封式拍卖方式拍卖,是国际通用、国内法律法规允许的一种拍卖方式,这种拍卖方式常用于竞买人有恶意串通行为迹象时,为有效防止竞买人串通、保障拍卖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的较为行之有效的拍卖方式之一。
    受×市人民法院的委托,2007年12月19日15:00时,我公司对标的物某一房地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我司工作人员在为竞买人办理竞登记手续时,发现现场有个别竞买人来回走动,交头接耳,低声谈论商量如何压价。根据经验,我们认为这几个竞买人有串通压价的嫌疑,根据个别竞买人在拍卖会前的这种异常情况,为了防止竞买人串通压价,损害法院公平执法的形象、损害案件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拍卖会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司最后确定:依法采用密封式叫价方式对该标的进行拍卖。拍卖会现场共发放了八份标书,其中一个竞买人明确表示弃标。后收到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消了本标的物的拍卖。我公司认为法院裁定撤消本标的物拍卖是该院对《拍卖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的具体形式不熟悉,不了解密封式拍卖方式也是公开竞价的方式之一而造成的,故特去函向贵会咨询:密封式拍卖方式是否属于拍卖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竞价形式”;该叫价方式是否适用于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的拍卖。
                                            望贵会函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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