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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

xx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期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函中提出的关于拍卖延期的问题,我们曾经为有关拍卖企业做出过复函。根据你公司提供资料我们再次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接受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的委托所实施的拍卖活动,属于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标的非自有性、主体特定性、目的利他性和权利义务不对等性。这种强制拍卖是对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协助行为。因此作为协助执行人的拍卖企业,应当根据破产清算组的要求组织实施拍卖活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召开两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原定于2月15目的拍卖活动延期举行,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延期举办拍卖活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人民法院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时,拍卖企业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恢复拍卖。恢复拍卖时,原进入拍卖程序的各方法律关系不变,恢复后的拍卖应当视为原拍卖的继续。
    四、恢复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物未发生变化,拍卖人已经对外招商,原拍卖程序中已经规定了报名时间,且报名时间已过,竞买人已经根据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资格,则其资格应当得到保护。拍卖人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报名,拍卖会应当在已经报名并且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之间举行,以保障原竞买人的权益lo但是,如果在恢复拍卖时人民法院要求增加竞买人、或者申请执行人要求参加竞买、或者在征得原竞买人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增加新的竞买人。    
    五、恢复拍卖时,如果原程序中对竞买人报名时间未作限制,则可以允许其他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中,拍卖人和每一个竞买人之间均为因拍卖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合同不能限制或者制约第三方。因此竞买人不能要求或者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允许其他人报名参加,或者对其竞买资格进行审查后予以批准或者限制,是拍卖人的权利,任何竞买人都无权禁止其他人参与竞买。拍卖时,竞买人可以放弃竞买权,终止和拍卖人之间建立的竞买合同关系,但放弃竞买权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
    六、你公司在恢复拍卖时是否重新发布公告,应当征得委托人的意见,如果中止的时间已经超过十五日以上,应当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不是拍卖公告的发布者,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无需征得竞买人的同意。
    综上,本案恢复拍卖时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是否允许新的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均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恢复竞买时应当要求所有竞买人(包括原已经办理竞买手续的竞买人),对恢复拍卖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认同,以防止发生买受后出现因程序变化而产生的纠纷。
                                          专此,复函。
附:
                    关于延期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2008年1月8日,雷州市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委托我公司拍卖该公司位于雷州市白沙镇官茂村附近的雷州市塑料包装厂房地产。1月27日,我公司在《湛江日报》刊登了拍卖公告,定于2008年2月15日10时在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以上标的。
    清算组考虑到2月16日至29日正是湛江市、雷州市两级人民政
府召开人大代表大会会期,为了防止群众在会议期间上访,以免影响人大代表会的顺利进行,2月13日通知我公司暂停拍卖以上标的。暂停拍卖后,报名参加竞买以上标的的所有竞买人分别向我公司以及清算组和负责该破产案的雷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要求暂不退还他们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并要求我们在重新登公告恢复拍卖以上标的时,只允许原来所交保证金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我公司认为竞买人的请求合理,准备同法院、清算组商量,拟支持竞买人的请求。
    我公司的以上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怎样做才合法?敬请你们
指导。
                                     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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