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某书画公司经理太太的刘某,在竞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400余万元的15件艺术品 后仅支取了其中5件,对剩余10件迟迟不予支取。拍卖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立即支取 10件艺术品,并支付逾期滞纳金人民币600余万元。近日,泰安中院对这起巨额拍卖纠纷案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支付拍卖公司这10件艺术品的拍卖价款和佣金,并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刘某在付清上述款项的同时,拍卖公司将10件艺术品给付刘某。
2005年12月,某拍卖公司在北京举办了艺术品拍卖会。刘某以802号竞投牌参加了竞拍,共竞买15件艺术品,总成交价为人民币400余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30余万元。刘某在支取了其中的5件字画后,称其提走的5件字画中有一张是赝品,给自己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使自己失去了对拍卖公司的信任,遂拒绝支取剩余10件艺术品。
拍卖公司表示,曾几次向刘某发出律师函催款,但刘某一直拒收律师函并拒付剩余款项。为此,拍卖公司请求判令刘某立即支付拍卖款及拍卖佣金,并判令刘某支付324天的逾期滞纳金人民币6147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公司与刘某的拍卖行为及程序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本案中拍卖标的物未再次发生拍卖,原告的损失应该是佣金及成交价款的利息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告知被告违约金问题,因而原告的此要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刘某辩称其提取的5件字画中有一件为赝品,由于刘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未向法院申请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拍卖公司拍卖价款340万元和佣金34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324天的违约金;刘某在付清上述款项的同时,拍卖公司给付刘某10件艺术拍卖品。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