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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小型汽车号牌这一社会公共资源的无形资产价值,为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筹集资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采取竞价或标价的拍卖方式向社会提供,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小型汽车,以及出租汽车不得参与号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活动应当遵循有偿使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哈尔滨市小型汽车号牌拍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拍卖工作及拍卖所得款项的银行划转和上缴财政专户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提供参与竞价或标价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并指导车辆管理部门为买受人办理购买车辆号牌注册登记手续。号牌的竞价底价和标价价格由哈尔滨市小型汽车号牌拍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五条  竞价或标价号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一旦确定不得撤回、更改。划定的竞价号牌或标价号牌应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签定委托竞价或标价拍卖手续。
     第六条 每场小型汽车号牌拍卖会前,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公开出售的号牌号码、拍卖指定机构、拍卖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号牌的起拍价格等有关事宜,公告发布日至拍卖日时间间隔不少于7天。
     第七条 购买竞价号牌的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其参与竞价活动的民事行为保证。
     第八条 拍卖成交的号牌号码,拍卖机构应与买受人立即签订《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且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拍卖成交价款的交收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款手续的,拍卖机构应立即依法收回该号牌号码重新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在不退还当事人所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前提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拍卖所得的号牌以《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成交确认书》登记确认的买受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在未办理号牌注册登记前,拍卖所得的号牌号码不得转让、转赠。
     第十条  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日起3个月内,持《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成交确认书》,购车发票、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号牌注册登记手续。车辆管理所除按规定收存有关资料外,还要收存《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成交确认书》。逾期不办理的,号牌号码无条件收回重新拍卖,不退还成交款。
     第十一条  拍卖所得的号牌号码,只能使用在买受人的一辆车上。该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买受人的住址发生变化后,车辆管辖地属同一车管所的,号牌继续有效;车辆转出该管辖地的,其号牌同时失效予以收回。如果国家统一更换新制式号牌,原制式号牌作废,其购买原制式号牌所交纳的成交款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拍卖未能成交的号牌号码,放入下一次拍卖的号牌号码中再次进行拍卖。再次拍卖仍未成交的号牌号码,可视情况降低底价再次拍卖,也可根据情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回,供群众随机选用。
     第十三条  准许在用小型汽车参加拍卖号牌活动,办理程序按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牌号变更手续,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应定期向市小型汽车号牌拍卖领导小组反馈号牌的拍卖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领导小组责成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另有法律规定的,按新法律规定执行,但拍卖所得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应不断探索适合我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的新的方式和方法,新的拍卖方式和方法报市小型汽车号牌拍卖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小型汽车号牌拍卖领导小组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相关法规:
  • 哈尔滨市小型汽车号牌拍卖领导小组办公室号牌拍卖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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